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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設本縣轄內經濟部工業局雲林離島式基礎工業區及經濟部工業局雲林科技工業區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生效。

刊登日期:2023/1/13
發文日期:2023/1/12
發文字號:府環空一字第1123600119號
主旨:劃設本縣轄內經濟部工業局雲林離島式基礎工業區及經濟部工業局雲林科技工業區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生效。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公告: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三項。一、為提升空氣品質,維護縣民健康,特劃設經濟部工業局雲林離島式基礎工業區及經濟部工業局雲林科技工業區等二處為空氣品質維護區,管制區域如附圖一及附圖二。
二、管制車輛及措施: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所有柴油車及燃油機車,禁止於管制時段進入前項管制區域內。但下列車輛不在此限:
(一)柴油車(大客車、大貨車、小貨車及小客車)出廠未滿五年,或出廠滿五年自稽查日前取得一年內排煙檢驗合格紀錄者。
(二)燃油機車出廠未滿五年,或出廠滿五年自稽查日前已完成最近一次應定檢年度之機車排氣定期檢驗,且檢驗合格者。
(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特種車。
(四)其他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同意之車輛。
三、管制時段:自本公告生效日起全時段。
四、違反本公告管制措施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附件: